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京山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民初1787号之一

原告:京山市财政局,住***。

法定代表人:陈书浩,该局局长。

被告: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京山县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2018-9-17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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