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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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京山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21民初1787号之一 原告:京山市财政局,住***。 法定代表人:陈书浩,该局局长。 被告:康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京山县康龙精制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告: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案中止诉讼。 |
裁判日期 | 2018-9-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