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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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襄阳市森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理赔款105097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7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已预交的诉讼费1447元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