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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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君宁光伏支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1040号 原告:无锡市君宁光伏支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祥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业文,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舒桦,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君宁光伏支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君宁光伏支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君宁光伏支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婕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洁雯 书记员嵇洋洋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