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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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0民初4433号 原告: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淼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因原告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简阳市上好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