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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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6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492.38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88.45元,扣除已支付的411.96元,尚需支付12976.49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389元,减半收取2194.5元,由原告***负担413.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1681元,被告***负担100元,非医保鉴定费7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负担(已直接支付至鉴定机构)。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