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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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3-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北中银零房贷字1009号)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77798.62元及支付利息8230.13元{利息计算:按涉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0年9月7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上述第二项债权时对被告***名下位于北海市房屋【产权证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号】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