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已赔付史志军赔偿款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9.5元,减半收取2,454.7元。被告承担1104.7元,原告承担1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