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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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202民初346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住***。 负责人:邓进亮,系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池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蓝如苔。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诉被告***、河池市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