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雅阁兰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威乐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梵森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梵森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40727.28元及其利息(以1059459.3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起,以81267.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分别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西雅阁兰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梵森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786元,由被告湖南龙庭十方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雅阁兰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