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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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大正医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大正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销售提成款4449166.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56860.26元(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以上两项合计4806027.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48元,减半收取计22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624元(原告已预交27624元),由被告浙江大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