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案涉《碗扣件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 二、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的租金、维修费、运费共计人民币158525.53元。 三、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922.49元(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此后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以上列第二项中的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计)。 四、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未归还租赁物租金人民币13532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26元,合计人民币4185元,由原告浙江**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24元,由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61元;被告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