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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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98391.06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贷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按65%的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