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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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金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榧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5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45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2日开始计算、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6日开始计算、本金16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7日开始计算、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开始计算、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开始计算、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开始计算、本金9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22日开始计算;所有利息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浙江榧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4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0元,被告***、***、浙江榧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