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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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站支行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958.48元(暂计至2020年7月17日,此后以所欠垫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5元,由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2.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643元。 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