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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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大宗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应返还第三人已支付的5,000万元货款的范围之内清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2,910,026.22元、截止至2016年12月7日的垫款逾期利息540万元以及垫款本金42,910,026.2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351元,由被告负担(一并计算在被告应返还第三人已支付的5,000万元货款的范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