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0168元及违约金67016.80元,合共737184.8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计6115元,由原告广东博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8元、被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8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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