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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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台康宁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7363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以47363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1‰的标准计算); 二、反诉被告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邢台康宁医院迟延交货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邢台康宁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32元,减半收取计6166元,由原告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63元,由被告邢台康宁医院负担42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74元,减半收取计7087元,由反诉原告邢台康宁医院负担6562元,由反诉被告广东迪欧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