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八项;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医疗费37271.4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所判定的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61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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