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上海蓝圣人力资源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八项;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医疗费37271.42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所判定的给付款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61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