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四会分公司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四会市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251.96元给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