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 上海善法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货款95,697.8元; 二、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善法金属有限公司以95,697.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0.43元,保全费1,040元,合计3,250.43元,由被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