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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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14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167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止;以114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7元,由被告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东翘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