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4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0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人民币3,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上海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振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亦可与被告***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物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汇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4,2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