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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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四会分公司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 四会市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1322元及滞纳金(从2018年4月1日起以当季应交物业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二、被告***对第三人***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