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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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630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34元,被告***承担2117元(4234元×50%),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