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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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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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703民初5号

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754969926R。

法定代表人:倪章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清,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熹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清、高小敏,被告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香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5220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工程款余款数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0年1月8日为346936.35元);2.判决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861019元。事实和理由: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13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将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横向支路一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排洪沟(KO+000-K0+460)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并在签发月付款凭证后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的工程变价款,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于审批后在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总额的85%,余下部分待办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工程保修手续后凭全额发票,发包人应在28天内付清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因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征地及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按期开工和竣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项目于2014年4月20日竣工,于2016年1月7日通过验收;2018年9月10日,经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7220378元。2019年3月6日,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二年期满,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返工问题,本工程结算造价为17220378元,前期仅支付工程款11139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款总额的95%,但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却仅支付11139000元;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亦符合约定返还条件,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为此,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与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但协商无果,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诉至法院。

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款13141000元,而本案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达到了20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合同范围和工程价款,经最终的审核确定的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合同内加合同外实际17220378元,该数据也远远超过双方合同的约定,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是经过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允许,因此,其要求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是没有依据。2.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高工程款达30%,双方无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还要收到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票后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才可以向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并不是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方的过错,因此,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逾期完工扣除可延期的天数后由于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违约天数219天,根据合同的约定每逾期一天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承担违约金5000元,因此,逾期的违约金应当是861019元该款应予以抵消工程款。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举证据1.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南武新开司{2018}5号文件、南财建{2018}136号文件及福建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4.工程款支付确认书、工程结算尾款支付申请表、监表17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工期顺延的申请报告。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招标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递交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横向支路一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排洪沟(K0+000-K0+460)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招标人确定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11年5月24日,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到招标人处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2011年6月13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横向支路一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排洪沟(KO+000-K0+460)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桩号:K0+020-K0+710)、横向支路一(K0+040-K0+390.819)市政道路管线工程、排洪沟(KO+000-K0+460)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财审预算书中的全部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计算承包合同方式。童游组团纵四、横一市政道路及排洪渠工程中标价13239588元(劳保甲类)。经审核中标单位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保等级为乙类,核减费用134547元,确定合同价款为13105041元。计价详细内容见南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预算控制价。付款方式为1.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每月25日前申报;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总额(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85%;3.财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4.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剩余的5%工程款(保修金不计利息)。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第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以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不影响关键线路的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或发包人确认的顺延竣工日期,下同)竣工,每延期一日历天竣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合同价款的5%。17.3工程进度付款约定,工程款(进度款)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1.本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70%支付,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并在签发月付款凭证后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2.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批的工程变价款,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于审批后在下一次进度款支付时调整;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总额(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85%,余下部分待办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工程保修手续后凭全额发票,发包人应在28天内付清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由于征地问题无法施工,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在2011年4月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夷新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影响传导下,南平市领导对武夷新区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纵向支路四进行重新勘察和设计,较原设计内容上相同之处不多,且本工程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又延至2012年10月,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固定总价计价改为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签订合同。施工单位《合同价格按固定单价方式结算的承诺》文件“承诺本工程按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案涉工程确定按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结算。

合同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13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征地问题影响,造成工期延期,2014年4月15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建设单位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工期顺延申请报告》并附《延长工期申请报告说明》一份,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在该报告上盖章、签字确认,同意合同项目工期顺延660天,案涉工程项目于2014年4月20日竣工验收,于2016年1月7日将上述竣工验收文件予以备案。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较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延期了18天(约定开工日期即2011年6月13日至实际竣工日期即2014年4月20日合计1043天,扣减顺延的660天,再扣减合同约定的工期365天,剩余18天即为延期天数)。

2018年1月8日,案涉工程保修期于2018年1月7日以前处理完毕并期满,取得《监表17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18年9月10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南财投审(2018)结字45号《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最终审定造价为17220400元,审定结算价17220400元比中标合同价13239600元(含暂列金额1000000元)增加了3980800元,增幅30.07%,扣除暂列金额影响,实际增加4980800元,主要原因如下:1.取消横向支路一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减少造价约2686000元;2.劳保按中标施工企业核定劳保类别计算,减少造价158900元;3.变更增加污水厂地块骨架护坡、挡墙、土石方项目,增加造价约593000元......14.高杆10米单臂路灯变更为12米双杆双臂路灯,增加造价82100元;15.暂列金抵扣1000000元。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南平市财政局向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南财建〔2018〕136号《关于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纵向支路四、横向支路市政道路管线、排洪沟工程结算的批复》,内容主要为一、工程送审结算数为25057294元,经审核后工程结算数为17220378元,净核减7836916元(详见南财投审(2018)结字45号)...请你单位根据此批复办理有关工程决算手续。

2019年1月6日,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尾款支付申请表》,要求建设单位应支付结算尾款共计5220359元[(工程结算造价17220378元-前期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1139000元)×95%-11139000元],请予以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单位中外天利(北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审核同意,建设单位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同意上报审批。

2019年1月30日,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向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施工工程工程款支付确认书》,同意按合同规定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5%人民币5220359元(扣减已支付11139000元),请审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但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及保修金,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本工程建设单位原为福建闽北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依次更名为南平市武夷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武夷新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均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工程建设,并依法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办妥了结算审计及工程保修手续,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本案案涉工程最终确定为按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结算,且经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审最终审定造价为17220378元元,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1139000元,尚欠6081378元未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5条约定: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或发包人确认的顺延竣工日期,下同)竣工,每延期一日历天竣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工程进度款扣除。因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扣除可顺延天数后,逾期竣工达18天,应承担违约金90000元(18天×5000元/天),该款可直接抵扣工程款。根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7.3条第3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总额(不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中间签证增减等工程量部分)的85%,余下部分待办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工程保修手续后凭全额发票,发包人应在28天内付清工程款总额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不计利息。结合本案查明案件事实及双方合同约定,对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余款522035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5130359.10元(17220378元×95%-11139000元-违约金9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2018年9月10日,南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南财投审(2018)结字45号《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后,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6日向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尾款支付申请表》,要求建设单位应支付结算尾款共计5220359元,且2019年1月30日,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向福建武夷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施工工程工程款支付确认书》,请审批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但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支付相应工程余款,应认定为其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故对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工程款余款数额5220359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即支持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余款513035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其工程质量保修金86101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的工程量是经过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允许,因此,其要求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没有依据,该辩解无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余款5130359.10元;

二、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余款513035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南平武夷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861019元;

四、驳回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98元,依法减半收取28399元,由福建省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由负担27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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