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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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鼎裕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为被告鼎裕胜公司所持有的被告诚鼎创业公司10.416,6%的股权,质押权人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主债权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平银沪公十七综字XXXXXXXX第001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权);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62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343,542元,被告上海鼎裕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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