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住总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投标保证金20元; 二、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履约保证金155454.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2.1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66.06元,由原告***承担1004.31元,由被告福建同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61.7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