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闽铁物流有限公司 南平市第一医院 沙县青晨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沙县青州镇人民政府招待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193.51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7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36元,由***负担787元,福建省闽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049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