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
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财富广场支行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
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9执保521号

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江苏盛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12987元,开户行、账户:1.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东葛路支行、660000006629900026,实际冻结260.73元;2.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蒲庙分社、181212010117546532,实际冻结1044.55元;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财富广场支行、20009901040010324,实际冻结853.19元;4.中信银行南宁云景支行、8113001013300172182,实际冻结13226.86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9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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