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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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36.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以136.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14年4月2日起至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10.75万元在上述利息总额中据实扣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湖北王府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50元,被告***、***负担16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