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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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富登鄂资服(2019)字第000225751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4075.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合计金额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