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14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富登鄂资服(2019)字第000225751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4075.7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合计金额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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