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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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房县金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下西关158号“宏鑫家园项目”住宅楼26套房屋。具体房号:A栋6套:5B、6D、8A、8B、8C、8D;B栋20套:2-B1、3-A1、4-A、4-A1、4-B、4-B1、4-C、4-C1、5-B1、6-C、7-B1、7-C1、8-A、8-B1、8-C、9-A、9-A1、9-B1、9-C、9-C1。 二、被执行人房县银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查封、扣押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扣押手续的,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