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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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338,382.50元; 二、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0,338,38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三项债务,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四、若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的,原告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XXX号(详见抵押权登记证明的附记)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权,并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若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清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的,被告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的债务不能履行的款项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48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原告皆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郎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欧罗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郎特汽车净化器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