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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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 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 佳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XXX.55元; 二、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19日为人民币50750元,其后按编号为XXXXXXXXX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可与被告佳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五厍中厍路XXX号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后所得的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的部分归被告佳克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乡窝人食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佳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153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80153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15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