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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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日月光支行 上海炎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炎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日月光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1,176,870元; 二、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炎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日月光支行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票款1,176,8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0,39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百川连接器有限公司、上海炎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