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3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被告***负担396元,由原告安徽铭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92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