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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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9783.44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共计110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共计30111.99元; 五、被告南宁市邕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6元,由原告***负担686元,被告南宁市邕宁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3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6-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