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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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闽东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本金3309770.69元; 二、广西闽东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2月22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876100.13元,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埌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55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812元,由广西闽东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