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3347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吴长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怡,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岩,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10520.13元;2、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至2018年10月10日利息为103372.7元、罚息为14394.58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310520.13元;

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10月10日,利息为103372.7元、罚息为14394.58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63052015530013的《个人融资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4元,保全费2661元,两项合计103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广西南宁中顺商贸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3-19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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