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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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仓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 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上海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毛竹港深水码头 上海仓桥经济联合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签订的《码头、厂区、厂房、办公楼租赁协议》及《码头、厂区、厂房、办公楼租赁补充协议》于2015年9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建中路XXX号全部场地及房屋暨协议项下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薛家居委会黄浦江边的厂房、码头、场地、农用地(2,750平方米生产车间、办公楼等辅助建筑、毛竹港深水码头,30亩场地及18亩农用地); 三、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8月31日止租金1,229,166.67元(已抵扣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付排污纳管费120,000元); 四、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按照年租金1,390,000元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仓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42元,由被告上海恰尔思游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