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高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本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本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机械租金1223660元及利息(以1223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时间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本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01元,反诉费5915元,合计24216元,由被告四川达乐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727元,原告重庆本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