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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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押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合计诉讼费67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648元,余款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