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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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押金1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押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合计诉讼费67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砖元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648元,余款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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