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长宁东虹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截止于2015年10月29日的利息445,000元,以及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赵华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预缴),由被告上海大秋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