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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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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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暨合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410,157.65元及挂失费410.16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8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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