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蓼东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蓼东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7万元; 二、被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蓼东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7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倍); 三、被告***对被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计4,485元,由被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沈茵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绮  | 
    
| 裁判日期 | 2017-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