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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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第三人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塑恒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716,363.84元; 二、被告***、***、第三人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塑恒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6,363.84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716,363.84元为本金,自从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塑恒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6元,由原告上海塑恒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77元,由被告***、***、第三人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39元;鉴定费52,000元,由被告***、***、第三人上海虞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