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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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通泰圣通商贸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鑫盛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8民初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39745元及相应利息(利率以1039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1.7元,由张家口通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004元,由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41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