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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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佘山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美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美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789,265.40元; 二、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美之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789,265.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6.40元,减半收取2923.20元,财产保全费4,466.33元,合计诉讼费7389.53元,由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