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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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石家庄蓝金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保定尧乡中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汇入原告***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62×××12;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68021.45元、剩余残疾赔偿金12984元、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7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3487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239507.55元,共计50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汇入原告***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62×××12;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护理费24591.4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的3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款汇入原告***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唐县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62×××12; 四、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原告***负担2555元(已交纳),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7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负担7913元,由被告***负担50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