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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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里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7896.94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1月30日的利息29403.65元及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含罚息,按照月利率10.603125‰计算); 二、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位于沙河市健康街北侧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沙房权证市区字第××号)房屋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元,减半收取计1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